據(jù)中國海事方面的最新通知:
為保障第七屆世界軍人運動會、第二屆中國國際進口博覽會期間水上交通安全形勢穩(wěn)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安全監(jiān)督規(guī)則》等相關規(guī)定,我局決定于近期開展重大活動期間船舶專項安全監(jiān)管工作?,F(xiàn)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實施時間和范圍
(一)入滬船舶專項安全監(jiān)管。
2019年10月11日至11月10日期間,擬進入上海黃浦江管控水域(閔行發(fā)電廠至101#燈浮之間)航行、停泊、作業(yè)的中國籍船舶,接受船舶專項安全檢查,進行專項信息報告。
2019年11月3日至11月10日期間,擬進入上海黃浦江管控水域(閔行發(fā)電廠至101#燈浮之間)航行、停泊、作業(yè)的外籍船舶,接受船舶專項保安檢查,進行專項信息報告。
(二)入漢船舶專項安全監(jiān)管。
2019年10月28日前,擬進入武漢港管控水域(12-1簰洲沿岸標與簰洲緩流5號白浮連線水域至牧鵝洲1號白浮與美利石紅浮連線水域)航行、停泊、作業(yè)的中國籍船舶,接受船舶專項安全檢查,進行專項信息報告。
2019年10月28日前,擬進入武漢港管控水域(12-1簰洲沿岸標與簰洲緩流5號白浮連線水域至牧鵝洲1號白浮與美利石紅浮連線水域)航行、停泊、作業(yè)的外籍船舶,接受船舶專項保安檢查,進行專項信息報告。
二、相關要求
(一)擬進入管控水域的中國籍船舶應向所在地海事管理機構申請船舶專項安全檢查,上一港為國外港口的中國籍船舶應在辦理進口岸申請時申請船舶專項安全檢查。
擬進入管控水域的中國籍船舶,應在抵達管控水域的上一港口向所在地海事管理機構進行專項信息報告,提交經船長簽字確認的《船上人員信息報告表》(附件1)、《船舶信息報告表》(附件2)以及海事管理機構開展專項安全檢查時出具的《船舶專項安全檢查項目表》;上一港為境外港口的,應在辦理進口岸手續(xù)時進行上述報告。
固定或長期在管控水域航行、停泊、作業(yè)的船舶,應于10月11日前向所在地海事管理機構申請專項安全檢查,提交《船上人員信息報告表》和《船舶信息報告表》,并報備停泊地點和作業(yè)水域。期間,船舶信息和船上人員信息發(fā)生變化的應予重新報送。
(二)擬進入管控水域的外籍船舶,應向抵達管控水域的上一個中國停靠港海事管理機構申請船舶保安專項檢查;由境外港口直接進入管控水域的,應在辦理進口岸申請時向擬靠港海事管理機構申請。
擬進入管控水域的外籍船舶,應在船舶抵達管控水域的上一中國??扛坜k理出口岸手續(xù)時進行專項信息報告,提交經船長簽字確認的《船上人員信息報告表》和《船舶信息報告表》以及海事管理機構開展專項保安檢查時出具的《船舶保安專項檢查表》;上一港為境外港口的,應在辦理進口岸手續(xù)時進行上述報告。
(三)專項安全監(jiān)管期間,同一船舶原則上僅實施一次專項安全檢查或專項保安檢查。但是,船舶發(fā)生一般及以上等級事故或主要航行設備、防污染設備發(fā)生故障的應重新申請專項安全檢查或專項保安檢查。未通過專項安全檢查或專項保安檢查的船舶,不得進入管控水域。
(四)船舶所有人或經營人應組織船舶開展開航前自查,及時發(fā)現(xiàn)并糾正船舶存在的問題,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船舶應如實報告相關信息,并對提交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實性負責;船舶不得攜帶“低慢小航空器”進入管控水域,對就地處置有實際困難、確需攜帶的,應在《船舶信息報告表》聲明欄中申報所攜帶“低慢小航空器”的種類、型號、數(shù)量,并明確封存措施。嚴禁船舶在管控水域使用“低慢小航空器”。
(五)船舶應確保船上自動識別系統(tǒng)(AIS)保持開啟狀態(tài),準確輸入相關信息,并保持船上通信聯(lián)絡的暢通;船舶AIS和甚高頻無線電話(VHF)設備未安裝或損壞的,不得進入管控水域。進入管控水域后,船舶AIS和甚高頻無線電話(VHF)設備損壞的,應立即向所在地海事管理機構報告,并服從海事管理機構的監(jiān)管指令。
(六)除為保障船舶安全和救助海上人命的緊急情況外,船舶不得在管控水域釋放船載小艇(包括載人浮具、工作艇、救生艇筏、救助艇、潛航器、無人艇等)。如確需釋放的,應提前征得當?shù)睾J鹿芾頇C構同意。
特此通告。
附件: 1.船上人員信息報告表
2.船舶信息報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