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發(fā)生以來,我國積極采取了一系列防控和救治舉措,全國疫情防控阻擊戰(zhàn)取得重大戰(zhàn)略成果,企業(yè)復工復產有序推進。
之前在疫情的重創(chuàng)之下,我國造船業(yè)放緩了建造腳步,新船交付量也受到影響。現在疫情的陰霾正在慢慢散去,我國造船業(yè)逐漸恢復元氣,船舶企業(yè)也都重振信心,一舉拿下了多個超級大單。然而受全球疫情的影響,極有可能會出現設備供應商履約延遲、延期交船、船東棄船等情況。未雨綢繆早當先,近日記者采訪了相關人士,探討在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如何降低法律風險,科學運用法律手段,維護造船企業(yè)的權益。
“黑天鵝”影響船舶行業(yè)
新冠肺炎疫情給航運各方沖擊引發(fā)的糾紛,對造船企業(yè)造成了鏈式沖擊。
業(yè)內人士指出,受疫情影響,我國部分造船企業(yè)推遲開工,造船生產進度或有一定延誤,同時航運市場需求萎縮,一定程度上牽連造船市場,必然會影響新船訂單成交,可能會拉低全年新船成交量。
根據國際海事組織(IMO)規(guī)定,今年7月1日及以后交付的所有船長150米及以上的油船和散貨船(不包括礦砂船及兼裝船)必須符合目標型船舶建造標準(GBS)。所以,船舶一旦延期到下半年交付,諸如設計建造要求等極有可能需要重新審核修改,引起一連串反應。
達飛公司超大型集裝箱船“魚尾獅”。
此外,我國造船企業(yè)的部分船舶原材料需要從國外進口,如自動化系統(tǒng)、通訊導航系統(tǒng)等部分核心設備,還有國產配套的部分核心部件需要從歐洲進口,當前世界各國疫情防控措施嚴格,一些船配企業(yè)停工,這也將直接影響我國造船企業(yè)的正常生產和按期交船。
“還有招工難和人員往來的問題。目前,國內進入常態(tài)化疫情防控階段,造船企業(yè)的勞動力供給、船舶檢驗、交接的人員流動和商務往來或多或少受到眾多防疫環(huán)節(jié)的影響,導致生產周期的增加和成本的上升。”寧波海事法院法官吳勝順對記者說。
中國船舶工業(yè)綜合技術經濟研究院副院長包張靜此前也對媒體表示,今年飛出的新冠肺炎疫情這只巨大的“黑天鵝”,短期內會嚴重影響國際航運市場投資心理與預期,進而波及新造船市場。
“不可抗力”的法律適用
今年疫情期間,涉及糾紛最多出現的一個詞就是——不可抗力。
4月3日,IMO秘書長簽發(fā)了《新冠病毒(COVID-19)——不可預見的延遲交船的指南》通函信,指出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船廠、設備供應商、船東、檢驗機構和服務工程師在及時交船方面遇到了各種困難。
考慮當前疫情屬于超出船廠和船東控制的不能預見的情形,通函明確,對于已經簽署建造合同(或已鋪放龍骨)、預訂交船日期均早于該條款對應規(guī)定日期的船舶,因超出船廠和船東可控范圍的不可預見情況造成實際交付日期晚于規(guī)定日期的,主管機關可將該類船舶視作按本規(guī)則規(guī)定的交付日期之前交付的船舶予以介紹。這對上述處理延期至2020年7月1日以后交付船舶的目標型船舶建造標準(GBS)規(guī)則適用問題有著重要意義。
馬尾造船公司碼頭一角。
在全球疫情持續(xù)蔓延下,IMO印發(fā)該指南,明確了有關延期交付船舶的規(guī)則適用性,一定程度上能幫助船廠和船東避免因疫情影響產生的履約風險。
江蘇是我國造船第一大省。南京海事法院近期編寫了《法律風險提示手冊》,其中提及“疫情防控是否妨礙合同履行,是否屬于合同約定的不可抗力,應依照公平、誠實信用原則,綜合合同約定、疫情與妨礙合同履行之間的因果聯系、疫情影響程度等因素進行認定。合同適用準據法為外國法時,能否以疫情為由進行免責抗辯應視該外國法關于不可抗力、合同受阻的規(guī)定而確定。如疫情防控已嚴重影響合同履行,建議積極與對方協(xié)商,爭取變更合同履行方式、履行時間或以最小代價協(xié)議解除合同,而非立即單方宣布解除合同。”
“不同國家或地區(qū)法律對‘不可抗力’的概念和具體內容規(guī)定不同,法律制度上也存在較大差異。由于疫情的原因,之前我們是‘保交船’,現在可能更重要的是用法律手段‘防棄船’。因此,如果涉外合同出現糾紛,需要主張‘不可抗力’,首先一定要確定適用哪個國家或地區(qū)的法律。”吳勝順提醒說。
“對癥開方”增強免疫力
南京海事法院針對造船企業(yè)的風險提示,主要集中在三個方面——
一是遲延交船。常見國際標準造船合同如日本造船協(xié)會標準造船合同(SAJ)、BIMCO標準新造船合同和CMAC標準新造船合同都有將流行病等列入不可抗力事件約定,采取前述標準合同的,造船企業(yè)有權依據合同條款推遲交船日期,但應遵守合同約定的方式如履行通知義務等。如果造船企業(yè)與船東訂約時未采用標準合同文本,合同對此又沒有明確約定的,應當舉證確實因為疫情防控致使開工生產困難導致遲延交船,從而援引不可抗力要求順延交船期。
二是船東棄船。為避免船東以交船期過長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為由解除合同,船廠應從自身出發(fā),嚴格把控和分析造船過程中的可能影響交船的關鍵節(jié)點,及時履行通知義務,合法順延交船期。同時,船廠負有合理減損的義務,在政府批準的復工日期到來時,船廠應積極恢復生產,加緊生產進度。如果政府批準復工后船廠因自身原因在合理期限內無法交船的,船東可以依約解除造船合同。
三是供應商遲延。船舶設備、物料生產企業(yè)的供應鏈是否暢通是影響船廠恢復正常生產經營的重要因素。此類企業(yè)可能在疫情形勢下主張不可抗力免責,船廠如遇到此等情形應在收到供應商通知后及時依照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guī)定作出回應。供貨逾期超過約定期限的,造船企業(yè)應主動發(fā)函限期履行,并根據生產計劃、生產編排科學評估供應商履行受阻對船舶建造合同產生的影響,如因此根本上影響船舶建造合同的順利履行,致使合同目的難以實現,可依法行使解除權。
“為應對疫情帶來的合同風險,建議造船企業(yè)加強對已簽訂合同的風險排查,重點關注關于合同履行期限、不可抗力、違約責任、免責事由等方面約定;及時履行告知義務,做好減損和相關證據保留,積極與船東溝通,爭取就合同履行或變更達成一致意見?!眳莿夙樥f。
他進一步建議,“疫情之后船企再簽訂涉外船舶建造合同時,一定要認真檢視合同條款關于‘不可抗力’定義及適用范圍的具體約定、援引‘不可抗力’條款的一方應履行何種義務等,明確風險承擔?!?/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