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局關于落實《長江保護法》要求
禁止在長江上海段運輸劇毒化學品等貨物的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下簡稱“保護法”)已于2020年12月26日由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即將于2021年3月1日起生效施行。
該法第五十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 “禁止在長江流域水上運輸劇毒化學品和國家規(guī)定禁止通過內河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根據該條款“劇毒化學品”和“國家規(guī)定禁止通過內河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為長江流域禁運貨物。
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五十四條第三款,《保護法》所指的“劇毒化學品”為安全監(jiān)管總局會同工業(yè)和信息化部等制定的《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見附件2)備注欄目內標注為“劇毒”的化學品;所指的“國家規(guī)定禁止通過內河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為交通運輸部會同生態(tài)環(huán)境部等制定的《內河禁運危險化學品目錄》(2019版)(見附件3)中列明的化學品。
根據《保護法》第二條,長江上海段屬于《保護法》明確的上海市長江主河段,自2021年3月1日應禁止進出、過境及中轉上述禁運貨物,包括散裝形式和包裝形式通過船舶運輸。依據其第九十條規(guī)定,違反規(guī)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業(yè)整頓,或者吊銷相關許可證。
為落實《保護法》要求,提請上海港各航運企業(yè)高度重視前述要求,自2021年3月1日起,嚴禁船舶承載劇毒品和國家規(guī)定禁止通過內河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進出、過境及中轉長江上海段。
特此通知
上海海事局
二0二一年二月十八日